秦光荣案一审宣判单联全彰显司法价值导向

作者: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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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光荣案一审宣判单联全彰显司法价值导向

  今日社评

秦光荣案一审宣判单联全彰显司法价值导向

  本报特约评论员

  继续造浓宽严相济氛围,激发“涟漪效应”,促使更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投案自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社会公众的殷切期待,也是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继续努力的方向。要抓好“高压震慑”这个关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创新反腐防腐宣传措施,增强教育针对性和感染力。要用好“思想工作”这个法宝,触动少数贪腐分子主动争取改过自新与宽大处理的机会。

  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秦光荣受贿案,对被告人秦光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米;对秦光荣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秦光荣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秦光荣受贿案一审宣判,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秦光荣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一个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级官员,国家监委对秦光荣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机关对秦光荣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认可。秦光荣利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省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达2389万余米,被判了7年有期徒刑,从宽幅度出乎一些人意料,却在情理、法理之中。

  成都中院认为,秦光荣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款物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上述判决于法有据,于理有依,合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大进步,彰显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现实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错误意识仍然有一定市场。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自首的念头不断在脑海中闪过,缺少的或许就是“临门一脚”的勇气。在此背景下,成都中院的这一司法判决,立起了“南门之木”,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导向作用。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释放出惩治极少数、挽救大多数的强烈信号。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大批违纪违法问题干部主动投案。据统计,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36个主动投案的厅局级干部,相比2019年的28个,增加了四分之一。不仅如此,2020年还有青海省原副省长文国栋、江苏省委原常委王立科2名省部级干部主动投案,“主动投案”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闻传播中心联合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纳入了2020年度十大反腐热词。事实表明,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震慑,治理腐败的效能持续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叠加效应正不断显现。

  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继续造浓宽严相济氛围,激发“涟漪效应”,促使更多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投案自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社会公众的殷切期待,也是各级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继续努力的方向。要抓好“高压震慑”这个关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创新反腐防腐宣传措施,增强教育针对性和感染力。要用好“思想工作”这个法宝,触动少数贪腐分子主动争取改过自新与宽大处理的机会。

  此外,还需建立完善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效衔接机制,从强制措施到刑事处罚,都能让自首人员“看得见”激励。比如,能不刑拘的不拘;能不捕的不予逮捕,能从轻判处的坚决从轻,实实在在地体现法律权威和感召力。

秦光荣案一审宣判单联全彰显司法价值导向

  秦光荣受贿案一审判决,传递了法治正能量,有利于召唤违纪违法人员认清形势、相信组织,投案自首,实现自我救赎。同时也启示各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的机制,继续深化标本兼治,在纪法框架内大胆探索,更加积极兑现投案自首从宽处理政策,推动政治生态不断净化优化,党风政风民风更加清新纯净。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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