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根据上述规定,撤销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非特殊说明,本文版权归 金科常识网 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分类: 热门
本文标题: 房产知识:能把过户作废的房产证借出来吗
本文网址: http://sddljzx.com/remen/3056.html
发表评论:取消回复
名称(*)
邮箱
主页
正文(*)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